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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口岸协会章程

发布日期: 2016-05-31     文章来源: 安徽省口岸协会     发布者: admin
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安徽省口岸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英文译名:ANHUI ASSOCIATION OF PORT OF ENTRY (缩写为AHAOP)。

第二条  协会的性质:是由全省从事口岸管理、口岸查验、口岸相关的交通运输、外贸旅游、进出口贸易、仓储保税、服务企事业的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  协会的宗旨: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行业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行业自律建设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为实现口岸管理正规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现代化,为促进国际贸易和扩大国际友好交往服务。协会的办会方针是民主办会,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,独立负责地开展各项社会活动,服务于企事业单位,服务于政府部门,服务于社会。

第四条  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商务厅,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。协会接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。接受中国口岸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  协会以安徽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,协会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。
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 协会业务范围。

(一)探索口岸建设和口岸管理工作的新途径,为口岸单位和企业服务,促进口岸管理机关、单位、企业之间的沟通;

(二)接受省口岸主管部门委托,探索口岸开放的合理布局和发展规划的可行性研究,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;

(三)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涉外业务,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,协助口岸主管部门进行口岸资料编撰工作;

(四)配合有关部门,就促进安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;

(五)举办培训班、讲习班,组织研讨会和考察活动,以提高口岸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;

(六)开展与沿海、沿边,港、澳、台地区口岸和国际口岸的友好往来,组织企业开展对接活动,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;

(七)接受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;

(八)开源节流,为协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来源。    


第三章  会  员

第七条  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 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口岸综合管理、检验、外贸、旅游、运输、口岸供应服务等部门工作者,热心口岸管理研究专家学者,口岸各部门的离退休职工;

(四)口岸相关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,愿意参加协会活动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;
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、表决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三)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;

(四)向本协会提供调查研究成果,论文和信息资料;
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六)维护会员间的团结,加强行业内的协作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以上者,经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  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

表大会的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(三)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员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商务厅并经省民政厅民管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主要职责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 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办事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强影响力或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群众信任,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较重的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商务厅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特殊情况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省商务厅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协会工作,召集并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领导协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、实体负责人的聘任;

(六)决定本协会及所属机构、实体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,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决议、纪要和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、实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,交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决定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负责协会会费的收支工作;

(五)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协会可聘请知名专家、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协会荣誉职务、顾问。


第五章  经费与财务管理

第二十八条  本协会的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
(二)投资设立经济实体的收入;

(三)有偿服务收入;

(四)有关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、捐赠;

(五)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  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并分别报送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。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条  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;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每年收支情况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监督检查;

第三十四条  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保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六条  对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  章程的终止程

第三十八条  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条  协会终止前,须在省商务厅及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一条  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二条  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。


第八章  附  则

第四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201651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。